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

  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成立于2014年11月。现有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12人,替补委员2人,秘书1人。

  我院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遵循《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2020版)、《赫尔辛基宣言》(2013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2版)、《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2010版)、《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16版)、《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23版)等相关法规开展工作。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的职责是对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项目的科学性和伦理合理性进行独立、称职和及时的审查,确保受试者的安全、健康和权益得到保护。

  为指导申办者/研究者提交临床试验项目的伦理审查申请/报告,特制定伦理审查申请/报告指南,详情请咨询伦理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人:刘慧莹

  联系电话:0452-2120508

  邮箱:fssyllb@163.com

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成员

伦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临床研究参与者的权益和安全,规范本伦理委员会的组织和运作,根据世界医学协会“赫尔辛基宣言”(2013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2010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16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2版),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0版),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科技部、国家中医药局“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23版)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伦理委员会的宗旨是通过对临床试验项目的科学性、伦理性进行审查,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格尊严,尊重和保护研究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健康发展。

    第三条  伦理委员会依法在国家和所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接受政府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药监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伦理委员会名称: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

    第五条  伦理委员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太顺街27号。

    第六条  组织架构:本伦理委员会隶属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

    第七条  职责:保护研究参与者合法权益和安全,特别关注弱势研究参与者,维护研究参与者尊严,促进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规范开展;对本机构开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项目进行伦理审查,包括初始审查、跟踪审查和复审等;受理研究参与者的投诉并协调处理,确保研究不会将研究参与者置于不合理的风险之中;在本机构组织开展相关伦理审查培训。伦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伦理委员会日常行政事务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权力:临床试验开展前必须获得伦理委员会的同意;伦理委员会对正在实施的临床试验定期进行跟踪审查;伦理委员会有权暂停、终止未按照相关要求实施,或者研究参与者出现非预期严重损害的临床试验。

    第九条  医院为伦理委员会提供独立的办公室,有可利用的档案室和会议室。医院为委员、独立顾问、秘书与工作人员提供充分的培训,使其能够胜任工作。

    第十条  财政资源:伦理委员会的行政经费列入医院财政预算。经费使用按照医院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可应要求公开支付给委员、独立顾问、秘书及相关工作人员伦理审查劳务费。

第三章  组建与换届

    第十一条  伦理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医药相关专业人员、非医药相关专业人员、法律专家,其中包括非本单位成员,并有不同性别的委员;委员人数14人,替补委员2人。

    第十二条  委员的招募/推荐:第一届伦理委员会委员采取医院任命的方式,以后采用公开招募、自荐及推荐的方式,并征询本人意见,确定委员候选人名单。

    第十三条  任命的机构与程序:医院负责伦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任命,主任委员负责伦理委员会其他委员的任命,当选委员以医院红头文件的方式正式任命。

    接受任命的伦理委员会委员应参加GCP和伦理审查方面的培训;应提交本人简历、资质证明文件,GCP与伦理审查培训证书;应同意并签署利益冲突声明及保密协议。

    第十四条  伦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负责主持伦理委员会工作,负责主持审查会议,审签会议记录与审查决定文件。主任委员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代替主任委员行使职责。

    第十五条  伦理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换届:期满换届应考虑委员的专业类别、伦理审查的能力,以保证伦理委员会工作的连续性,并且不断吸收新的观点和方法。换届候选委员采用公开招募、本人自荐和委员推荐的方式,以医院红头文件的方式正式任命。

    第十七条  免职:以下情况可以免去委员资格:本人申请辞去委员职务者;因各种原因长期无法参加伦理审查会议者;因健康或工作调离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委员职责者;因行为道德规范与委员职责相违背(如与审查项目存在利益冲突而不主动声明),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

    免职程序:委员免职由伦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同意免职的票数应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半数(主动请辞者除外),免职决定以伦理委员会书面文件的方式公布。

    第十八条  替换:因委员辞职或免职,可以启动委员替换程序。根据资质、专业相当的原则招募/推荐候选委员,候选委员由伦理委员会主任委员面试决定。当选的委员以医院红头文件的方式正式任命。

    第十九条  独立顾问:如果委员专业知识不能胜任某临床研究项目的审查,或某临床研究项目的研究参与者与委员的社会与文化背景明显不同时,可以聘请独立顾问。独立顾问应提交本人简历、资质证明文件,签署保密承诺与利益冲突声明。独立顾问应邀对临床研究项目的某方面问题提供咨询意见,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  伦理委员会设专职秘书1名。秘书由伦理委员会主任任命。

第四章  运  作

    第二十一条  审查方式: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方式有会议审查,紧急会议审查,快速审查。实行主审制,每个项目应安排2名主审委员审查,填写审查工作表。会议审查是伦理委员会主要的审查方式,委员应在会前预审送审材料。研究过程中出现重大或严重问题,危及研究参与者安全,应召开紧急会议审查。快速审查是会议审查的补充形式,目的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主要适用于临床研究方案的较小修正,不影响试验的风险受益比;年度/定期跟踪审查;安全性报告审查;方案偏离审查以及研究完成审查。

    第二十二条  法定到会人数:到会委员人数应超过半数成员;到会委员应包括医药专业、非医药专业、法律专家,参会委员的性别均衡。

    第二十三条   决定的票数:超过全体委员1/2票数的意见作为审查决定。

    第二十四条   利益冲突管理:每次审查/咨询研究项目时,与研究项目存在利益冲突的委员或独立顾问应主动声明并回避。制定利益冲突政策,识别任何与伦理审查和科学研究相关的利益冲突,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保密:伦理委员会委员/独立顾问签署保密协议,对送审项目的文件保密,审查完成后,及时交回所有送审文件与审查材料,不得私自复制与外传。

    第二十六条  协作:伦理委员会与医院所有与研究参与者保护相关的部门协同工作,明确各自在伦理审查和研究监管中的职责,保证本组织机构承担的以及实施的所有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项目都提交伦理审查,所有涉及人的研究项目研究参与者的健康和权益都得到保护;有效的报告和处理偏离或违背法规与方案的情况;建立与研究参与者有效的沟通渠道,对研究参与者所关心的问题做出回应。建立与其它伦理委员会有效的沟通交流机制,协作完成多中心临床研究的伦理审查。

    第二十七条  质量管理:伦理委员会接受医院主管部门对伦理委员会工作质量的定期检查;接受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独立的、外部的质量评估或认证。伦理委员会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凡本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超出职能范围的问题与事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章程修订:每5年进行一次修订,版本号升级为3.0,4.0……;期间若发生微小修订,则版本号升级为2.2、2.3……。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